企業家來港投資移民
申請程序及費用
正常情況下,任何人士要在香港工作都必須具有香港居留權,否則需要申請簽證或工作許可。外國人用企業家身份到香港投資的話,不論是創立公司,或是參與商業業務的方式,都必須持有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發出的工作簽證。
需注意的是,此項措施不適用於中國內地居民、阿富汗、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和越南的國民。
普遍來說,工作簽證持有人會獲發24個月的初始逗留期限,如欲申請延期,需在到期日前4個禮拜提出申請。該項簽證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申請資格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初始逗留期限後的延期申請正常而言會以3-3年的模式批出。
已成功申請到香港工作的申請人亦可為其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申請隨行親屬簽證。
此外,大部分工作簽證持有者連續在香港居住不少於7年後,可依據香港法律申請居留權。
服務費用包括︰
持續為企業家來港投資的工作簽證申請提供建議及諮詢;
協助準備證明文件;
核實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
準備相關的申請表格;
擬定授權書、聲明及證書;
提交申請文件套裝至香港入境事務處;
代申請人與香港入境事務處接洽;
向申請人回報申請情況;
回應相關部門的補件要求(如有);
代繳相關申請費用及代收簽證文件;
將簽證郵寄至申請人提供的地址;
協助申請香港身分證(如有需要)。
二、申請資格
企業家來港投資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以及
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作出重大貢獻,當中會考慮各項項目素,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計劃,營業額,財政資源,投資款額,在本地開設的職位數目,以及引進的新科技或技能等
初創業務:申請人如欲在港開辦或參與初創業務,亦可提出申請。如其初創業務獲得政府支援計劃支持,而該等計劃有嚴格的審核機制和遴選過程;以及申請人是初創業務公司的經營者或合夥人,或有關項目的主要研究員,其申請可獲得批准。
受養人的入境安排
申請人可攜同其配偶及1 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
逗留期限
一般首次入境可獲准在港以僱傭身份逗留24個月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而定(以較短者為準)。如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仍會以僱傭身份留港,而其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3 – 3年的模式或根據其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以較短者為準)批出。
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